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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流浪狗咬伤居民,长期投喂者被判赔偿3000元,网友:善没善报
2022年11月18日 09:06   浏览:2620   来源:丰丰宠物说

在陕西西安市的一个小区内,方某自述其在小区散步的时候被流浪狗咬伤,然后去医院诊治,总共花费了3243元。其在小区遛弯时无意中发现小区内的徐某经常喜欢投喂流浪狗,通过交流发现他也喂过这条流浪狗。

于是方某便对徐某说:“你得赔偿我医药费,这流浪狗是你喂养的,如果你不喂养的话,这条狗早不知道死哪去了,我又怎么会受伤呢?”而经常喂养流浪狗的徐某则表示,因为自己看着小区这些流浪狗可怜,于是便将自己的零花钱买了些狗粮,经常喂养一下,怕它们饿死了,但是这些流浪狗确实不是自己家豢养的。

受伤的徐某哪会听他这么解释,见要不到赔偿后直接怒斥道:“你给我等着,我去法院告你去,多管闲事,就该负责任。”随后一纸诉状交到了法院。

法院的工作人员经过仔细认真地调查,通过监控和周边以及小区业主问询,查明了近三个月来徐某在喂自家狗的同时也会喂养流浪狗,偶尔还带他一起遛弯,视频监控显示,这条流浪狗还会出现在徐某的家门口等待喂养和投食。

最终法院认为徐某的长期投喂行为已经与浪流狗形成了事实上的喂养关系,就应该承担责任,最后判决徐某赔偿方某医药费3243元。

延伸信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长期流浪的狗往往很难找到原饲养人,那么,往往受害者只能找现在的“管理人”承担责任。那么,投喂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就取决于能否被认定为“管理人”。

对于流浪狗而言,其求生的天性使其更容易向有利于其继续生存的环境下聚集和生活。若是对流浪狗存在长期地在固定地点的投喂,则对于流浪狗而言,此处就是一个较为容易获取食物的地点,其自然更容易在此逗留、聚集。

长期投喂者使得流浪狗在特定地区逗留,而流浪狗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可控性,那么长期投喂者会因为其投喂行为给周边的公共安全带来一定的危险。由于其先前行为导致的危险性,那么其自然就对流浪狗产生了基于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的管理和约束的义务。

在前述的案例中,伤人的流浪狗经投喂后,会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出现在投喂业主的家门口等待投喂或休息。虽然从投喂业主的角度出发,这确实是一片善心。但是,从邻居的角度来看,不难理解确实是投喂者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环境增加了本来并不存在的危险性因素。因此,从被咬伤者的立场出发,找长期投喂者承担责任也很好理解。

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并非对流浪狗的投喂就必然引发对其的管理、约束义务。只有在长期投喂下导致流浪狗聚集、逗留等从而成为对周边环境相对固定的危险性因素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若是在小区中被没有长期投喂者的流浪狗咬伤,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吗?

这也并非如此,在特定的情形下,被咬伤者可以要求物业承担一定的责任。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单位,若是长期逗留在小区中的流浪狗伤人,则应当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可以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若是受害者为幼童等,则一般会认为监护人自身也没有尽好相应的监护责任,从而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总体来说,遇到流浪狗,还是不要擅自长期投喂,免得好心办坏事。真正对自己好也对狗狗好的方式应该是帮助其寻找当地流浪动物救助中心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