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 [切换站点]
发布信息
微信扫一扫打开
发布信息
送菜被咬后犬主拒不陪同就医,骑手被当场气晕倒在地
2022年02月12日 09:30   浏览:3295   来源:萌宠大观察

这是一趟惊动110、120的送菜之旅。骑手小张没想到,菜送到后,等待自己的不是“五星好评”,而是一条未拴绳的猛犬,以及它那锋利的牙齿。而犬主人赵女士解决问题的态度,又让本就患有高血压的小张被气得昏厥在地……小张一纸诉状将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抢救费、注射狂犬病疫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5800余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应对小张支出的救护车费等承担赔偿责任,故酌情判决其支付小张3800余元。

 

 

骑手送菜时遭狗咬,协商不成竟被气晕

 

小张是某外卖平台的一名配送骑手,2019年8月14日一大早,他照常给客户送菜。当天9点左右,正当他前往某小区给客户赵女士送菜时,在对方别墅的门外,被一条没有拴绳子的狗咬伤了大腿,而这条狗正是赵女士饲养的。

 

让小张气不打一处来的是,赵女士明确表态不愿陪小张去医院治疗,无奈的小张只能打110报警。民警迅速到场。不过,赵女士执意表示只同意支付小张800元,依然不答应陪同就医。情急之下,小张被气得晕倒在地。民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小张很快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所幸并无大碍。此后,他又先后5次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

 

小张认为,赵女士家的狗把自己咬伤,从而对自己造成了抢救费、注射狂犬病疫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这些均应由赵女士承担。

 

赵女士称,自家的狗把原告咬伤,这是事实。当天,自己已明确表示愿给原告报销打针费用,但因当时工作忙,所以没有陪他去医院。原告在隔离栅门的外面被栅门内跳起来的狗咬伤,未作相应防卫,故其自身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在被告未与原告争吵的情况下,原告躺在地上系原告原有疾病、原告控制不住情绪以及天气炎热造成,由此产生的医院抢救费用与被告无关。另外,原告主张的注射疫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计算方式也不合理。

 

诱发原告原有疾病,被告对此应予赔偿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送货时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无证据证明原告对此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对被狗咬伤人员注射狂犬病疫苗系常识性的治疗举措,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医疗费1520元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在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过程中情绪激动、躺在地上、服用速效救心丸,后由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为此支出包括救护车费在内的医疗费2100余元,法院认为,该医疗费的发生与小张原有高血压等疾病之间存在重大关联。但法院注意到,小张被狗咬伤后产生一定的心理恐惧,从而导致情绪激动,属于正常的身体反应。赵女士拒绝小张要求陪同就医这一尚属合理的诉求,从而导致其情绪激动,且事后的事实证明,800元赔偿款仅为支付注射狂犬病疫苗费用的一半左右,根本不足以弥补小张的合理损失。因此可以认为,赵女士的行为诱发了小张的原有疾病,小张至医院就医与被狗咬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考虑抢救医疗费毕竟不用于治疗狗咬伤直接造成的疾病,故酌定由赵女士赔偿上述医疗费的一半。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法院亦酌情对数额予以了调整。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许根华表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沿用了此前《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定,即除非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大家如果家有爱犬,就有必要对其采取拴狗绳、戴防咬口罩等安全预防措施,万一饲养的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也应第一时间陪同就医,以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