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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上学途中被三条恶犬咬死,面目全非
2021年04月27日 16:46   浏览:962   来源:萌宠大观察

22日清晨6点过,八岁的刘小渤和往常一样,由爷爷领着,走在去往学校——报国路小学的路上。小渤的爸爸妈妈都在外地打工,他就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块。据小渤的幼儿园老师介绍,孩子在上幼儿园时,就是一个乖巧的小朋友,“很懂事,性格很开朗”。

当爷孙俩走到夔门街道长岭村的一处乡村道路时,爷爷突然想起自己忘带公交卡,就让小渤先慢慢走着,他回家拿到卡后再来赶上。恰恰就是这个再平常不过的举措,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爷爷回家拿公交卡,小渤就一个人继续往前走。突然间,路边一个农户家中窜出三条猛犬,直接扑向了小渤。

小渤被三条猛犬咬得面目全非,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初步检测后证实,刘小渤系创伤性休克加合并气管离断死亡。据知情人士透露,警方接警赶到现场后,对三条猛犬进行了紧急处置,其中两条被当场击毙,另外一条也在事后进行了处置。目前,猛犬喂养主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奉节警方控制。

悲剧发生后,小渤在外打工的父母立即赶回奉节处理后续事宜。封面新闻记者辗转联系到孩子父亲刘齐,他情绪低沉地对记者说:“我们现在的想法,要谅解就按照我们提出的92万元的赔偿标准来谅解;不谅解就走法律程序。”

刘齐解释说,这92万元的赔偿并不是“狮子大张口”,而是按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交通费等综合计算出来的,“人生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我们觉得很懵,天都要塌下来的感觉。”

刘齐特别说到,由于自己家户口还在农村,在协议赔偿时,肇事方提出得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但小孩在城市里读书,有暂住证,跟完全意义上的农村户口不一样,所以我们没同意。”

据知情人透露,养狗主人大概37、8岁,被警方带走后,就由他的几位家人出面跟刘家进行协商。刘齐说,协商时,养狗一家人的态度虽说还算不错,但他们变着法子来减轻自身责任是无法接受的。“小孩辛辛苦苦养到八岁,说没就没,换在哪位家长身上能接受?”刘齐说道。

此外,当地居民介绍说,“咬死刘小渤的几条狗子,凶得很,前段时间就咬伤过人,甚至几天前还把附近邻居家的一条大狗直接咬死。”刘齐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目前警方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是,孩子被咬死的责任百分之百是在对方身上。

最后,刘齐表示,他们一家人希望协商尽快结束,给孩子一个说法,“我们没有精力和时间在这种事情上耗来耗去。”

封面新闻记者向法律界人士咨询后获悉,刘家提出的赔偿标准基本上是合情合法的,“尽管目前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区分了农村和城镇,但刘小渤已经在县城的小学上了两年学,而且又有城市暂住证,无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尹明沁律师表示。

尹律师详细分解了赔偿金的构成,死亡赔偿金方面,获赔金额是重庆城镇居民年收入×20年;丧葬费是城镇居民社平工资×6个月,“光是这两笔费用加一块就已经有80多万元,再加上一定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伤害赔偿费,刘家要求92万元的赔偿费用,并不过分。”

律师还表示,养狗主人的问题,则要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来确定,如果他没有主观唆使狗咬人,又能积极进行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庭谅解,或许能减轻罪责。

5月1日,新《动物防疫法》将正式实施,法律对养狗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方式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因此,尹明沁律师认为,新《动物防疫法》更加强化了对养狗人的约束行为,今后,犬只如果没有被拴好而发生了伤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件,就应当完全承担“过失伤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责。

延伸阅读:宠物伤人,不止赔钱那么简单专家表示,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要担刑责

据媒体报道,2020年12月15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后柳江村一名3岁儿童在街上玩耍时,被邻居家的看门狗咬伤后不治身亡。警方介入调查后,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主人郭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狗咬了人,狗主人可能以为赔钱就行了。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并非这么简单。宠物伤了人,可能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宠物主人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狗咬死了人,主人真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思聪对记者表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设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意味着发生宠物伤人事件,一般将由宠物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宠物主人可以免责或减责。”谭思聪进一步解释,在宠物主人合理看管宠物的情况下,如果他人出于故意对猫、狗等宠物进行刺激、挑衅、伤害而受伤,或是擅自进入他人家中被宠物咬伤,或者低估了动物性格的不稳定性,逗弄一些看起来比较温顺的宠物时受伤的,都属于受害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宠物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不按规定养宠物引发事故,会对宠物主人的责任认定有何影响?谭思聪告诉记者,如果狗主人不按养犬管理条例、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养狗遛狗,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比如出门遛狗没有成年人牵着、在人群密集的地方没有给狗带嘴套等,那么一旦发生伤人事件,就没有免责的可能。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目前很多地方都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内容因地方特点各有差异。例如规定禁入区,北京市规定公园、学校、公共绿地、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区域禁止遛狗;上海市规定不得带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场所等区域。这意味着如果宠物在这些禁入区伤人,宠物主人是不能免责的。上海、深圳等地还对牵引绳的长度进行了规定,如果长度不符,即使给狗系了牵引绳也会被视为“违反管理规定”。同时,各地也有一些通用的硬性规定,比如外出遛狗时要系牵引绳、乘坐电梯要主动避让等。因此,养狗的人应了解掌握当地的法规政策,尽到应尽的义务。

对较易发生的宠物伤害儿童事件,谭思聪特别指出,对于认知水平尚不足够的儿童来说,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责任,比如避免儿童挑逗他人宠物。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儿童受伤的,宠物主人的赔偿责任可能会被减轻。

他特别提醒,如果孩子被宠物咬伤,监护人和宠物主人都有制止宠物的持续性侵害、将孩子及时送医的责任义务。

“此外,不能简单认为宠物伤人就是赔钱了事,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莫洪宪解释道,“如果宠物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等极其严重的后果,且宠物主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

她举例说明了宠物主人可能存在过错的情况,比如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明明知道宠物比较凶猛或有攻击性还将其带到户外、宠物突发攻击性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宠物伤人后没有及时将伤者送医等。

“如果放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多人伤亡,甚至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莫洪宪进一步分析,之所以宠物伤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是因为宠物伤人导致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时,宠物主人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接受行政处罚,其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产生震慑而促使其极力避免恶性事件发生,不足以实现预防犯罪的效果。